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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及其启示
http://www.lcvlcv.com   2009-12-12 10:45:32   来源:上海农委政务网 admin  我要评论
 
 

一、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概况
    (一)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二十世纪以前,可称为起步阶段。十九世纪,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竞争也日趋激烈,在美、英等国家一些互助、合作性质的活动和组织就自发产生了。第二个阶段是在二十世纪初至70年代,可称为发展阶段。二十世纪以来,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农业行业协会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在二战以后,德国、日本等战败国为了从战争的废墟中迅速崛起,也通过行政等各种手段,建立了一大批农业行业组织。此后,这些行业组织在政府与农民或农业企业之间,一直充当着重要的角色。第三个阶段是二十世纪80年代至今,可称为调整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特点是,亚洲和非洲国家也开始兴起了发展行业协会的热潮,同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行业协会正朝着综合性、国际化方向发展,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两种管理模式。综观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可以将农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分为两种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1)政府只负责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建设,而不参与协会的组建、人员安排和经费的资助;(2)协会工作体现出相当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3)为了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行业协会积极争取政府的减免税政策,或对某些行业的特殊政策;(4)起先协会只偏重于“单向”服务,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调整思路,开始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与沟通;(5)在妥善处理内外关系中,不断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2、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其特点是“双向”服务,即同时为农产和政府服务。政府的行业管理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用法规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统筹规划;着力营造好的经济环境;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伦理道德建设。这种管理方式一般意义上讲是间接的,手段上主要是经济、法律的,依靠力量主要是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影响行业的重大事项行使最终的审批、仲裁等。
    两种管理模式的共同特点,都是致力于实现靠个体会员难以达到的共同目标,其首要目标不是获得最大利润,而是在于为全体会员服务和维护与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
    二、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性质与功能
    (一)行业协会的性质与特点。其性质与特点可归纳如下:(1)自愿性。农业行业协会是同行业农产或企业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会员有自由人会和退会的权利。(2)行业性。行业协会的组建以行业为基础,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3)中介性。农业行业协会在整个行业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和农产或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4)非营利性。行业协会不是经济实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工作原则是统筹而不偏爱,指导而不干预,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服务而不争利。(5)自律性。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的利益,为了实现其目标,特别注重本行业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
    (二)农业行业协会的行为与基本功能。行业协会作为第五种治理机制,其行为方式主要有4种:(1)组织和(强制)实施成员间的合作行为;(2)其他协会组织订立集体性和约;(3)变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加其本身和其成员的利益;(4)提供能够影响交易行为和效果的各类信息。
    农业行业协会在治理农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游说,联合或影响政府管理者制定和实施政策,有时还要协助政府管制经济和实施援助计划;(2)为农民提供包括信息在内的各种服务,如价格协调,在国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在国外市场上保护本国产品的合理价格,以减少国际贸易磨擦;(3)介绍和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发展深加工项目,进行技术推广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4)加强与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纠纷,如帮助农民开拓国外市场,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等;(5)创立许可程序并设安全、质量和竞争的标准,建立治理市场行为规范。
    三、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
    (一)农业行业协会的内部组织构架。国外行业协会的组织构架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相像,一般分为四个层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会议;具体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有的设常务理事会),通常在理事会下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协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的基础是会员。以欧洲饲料生产者协会为例,其内部组织为:(1)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司库和各委员会主任组成,主要研究协会所面临的各项重大问题,并将本协会特有的创新精神贯彻在理事会中,确保理事会决议的有效实施。(2)理事会:由26人组成,是对协会定位做出政治决策的机构。每年的会员大会是一个法定组织,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等。(3)科技与法律委员会:主要是为理事会提供有关饲料安全、动物营养和饲料立法方面的咨询。(4)经济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主要是为理事会提供公共农业政策、有关饲料贸易及合同的咨询。(5)牛奶制品委员会:主要是关注牛奶制品业的贸易利益,以及奶牛和牛肉的市场政策。(6)主任会议暨公共关系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提供本协会与各分会之间处理各种工作利益关系的咨询,以及负责协调协会的公关活动。(7)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一般情况下,行业协会都有若干分支机构,如分会、国外办事机构等。有些分会是按地区划分,如美国大豆协会下面有29个州一级的分会;有的是按照子行业或产品划分,如大西洋种子商协会下设蔬菜和花卉种子分会、草皮种子分会和大田种子分会;也有的按经营方式、经营专业或地区综合性经营划分。通常一个农户或企业可以同时加入若干个协会,由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
    (二)农业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任何一个组织要在社会中开展活动就需要经费,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服务费和捐赠,有些还有政府资助。会费的收取标准由理事会决定,高低不等。一般来说,种植行业协会的会费较低,如美国玉米种植者协会从1957年成立至今一直都保持每年15美元;贸易行业协会的会费相对较高,如非洲种子贸易协会的入会费就要500美元,并且每年还要交500—1500美元的会费。有的协会是按会员类别收取,如澳大利亚农业企业协会的会费有三个标准,个体会员176美元(会员资格不能转让),股份公司会员940.5美元(可以转让),学生会员免费(最长期限3年)。
    四、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立法和监管
    (一)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立法。欧洲多数国家行业协会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悠久,数量也较多,所以很早就以社会团体的形式予以立法。1848年瑞士就在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结社的自由权,并在社会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程序、活动规范等。德国的立法相对更加完善,联邦一级不仅在宪法上对公民结社自由权予以保护,而且在民法中专门设立结社法章节来具体规范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及其活动,同时在一些行政立法中也从不同角度予以约束,分别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德国还利用地方自治性强的特点,以地方立法的方法,运用公众舆论监督来制约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和活动。
    (二)行业协会的设立登记和日常管理。行业协会的成立有两种不同的制度。一是登记制,如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凡要求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机关进行登记,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二是追惩制,如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强调人人结社自由,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不要求到政府登记,只是在出现违法行为时,政府的执法部门才会予以干预。
    (三)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扶持政策。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和鼓励主要表现在:(1)对人们组建行业协会不加以限制,只有在这些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时,才依法处理。(2)有些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来支持行业协会的活动。(3)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和必要设施。(4)提供减免税优惠政策。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行业协会的成立程序,分法人登记和免税登记两步。经免税登记后,行业协会的收益可免交所得税,但捐助人不能得到免税优惠。法国、瑞士的行业协会在履行法人资格登记手续后,可申请减免捐税等待遇。新加坡和泰国的行业协会一经登记,如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占协会收入的一半以上,就可免交所得税。日本的税法规定,会费、捐款等收入原则上不作为纳税的范围,只有开展收益事业(指法人税法规定的事业)时,才承担交纳法人税的义务。
    (四)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只从税收上进行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等社团无管理权,只有资助或不资助的权利。
    日本对行业协会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民法的规定和公益法人的存款和寄附行为。
    除政府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外,社会团体管理行业协会之间及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之间,存在着互有服务、资助、依存和竞争的关系。在他们彼此合作前,通常要了解对方的情况,但这种需求是税务和司法部门难以满足的。于是,各种评价性团体就应运而生。它们专门为团体和个人提供某一行业协会的各种情况的资料。实践证明,由社会团体管理行业协会,比政府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和效果更好。
    五、国外农业行业协会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大力发展农业行业协会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客观需求。面对外部强大的冲击,我国迫切需要将分散经营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而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综观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加强行业管理,大力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将是一个可行而又有效的措施。
    (二)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应结合我国国情。在农业行业协会发展初期,政府的扶持和引导还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政府应尽快转变职能,切实实行“政社”(社会团体)分开。如果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业协会的性质不清,职责不明,就会很难发挥应有作用。行业协会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建立民间性、民主性、自律性的原则和方向。
    对行业协会现有的问题,可以实行分类解决的办法,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和解决,如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结构层次及相互关系等;另一类是要通过自身的改造加以解决的,如职责交叉、经费、人员、关系不顺等问题;还有一类是过渡期间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扶植的,如编制、经费、人员等问题。
    (三)农业行业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首先是行业协会的人员素质要提高;其次是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作保障;再次是现有行业协会要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自我调整、自我改造、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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